站在不被信任的天平上

人籟論辨月刊/提供

張娟芬、許家馨對談

摘要、整理|周盈成、吳思薇

提及敏感的死刑議題,社會上「殺人償命」的呼聲總是如此響亮,這和廢死人士的主張是否永遠沒有交集?在最近的廢死爭議中,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許家馨提出「死刑宜慎不宜廢」的看法,試圖賦予要求應報的民意更堅實的哲學基礎,並和廢死的主張對話。作家張娟芬則握有廢死運動中的一支健筆。她認為死刑根本不應存在,總是犀利地挑戰大眾對刑罰和正義的既存直覺。

《人籟》邀請兩位深思者同座,進行一場對談;希望不再重現其他媒體上的各說各話,而是讓極富啟發性的觀點相互對映。兩人的共識是,現實中刑事司法體系的缺陷和風險極大,這是座不被信任的天平,所以在決定死刑存廢的那一天前,繼續執行這部故障機器製造出來的死刑,必將導致更多爭議和無法挽回的遺憾。最後,除了論辨死刑,我們更期待透過這次學習,建立公民對話的合宜模式。

以下為這次對談的摘要,欲知詳細內容,請至e人籟(www.erenlai.com)。


人籟:
先請問家馨,您曾談到依據「啟蒙的應報觀」,死刑是可以存在的,能否就這方面多談一些?

許家馨(以下簡稱「許」):
1940到60年代盛行的刑罰觀,主張以刑罰作為改善社會的工具,但70年代後應報理論再度興起。我認為目前台灣刑法學界對這股應報觀的復興,似乎沒有較深入的探討。若以當代較精緻的應報理論,來觀察台灣目前支持死刑的民意,或許可以去正當化、合理化這種樸素的情感。

如果「天理報應」可被接受,那真正的問題就只剩「誰」來執行一事。我認為這種應報觀不該輕易被簡化為復仇。若蔑視這種樸素的正義情感,恐怕會讓對話無法進行。


罪與刑需合乎比例

人籟:
娟芬您認為廢死和應報這兩者的關係為何?是否廢死就不贊成應報?

張娟芬(以下簡稱「張」):
家馨提的這種啟蒙式應報觀,簡單說就是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」。我也同意應該接納這種感受,而且給它正當合理的基礎。但這個「報」必須合乎比例,也就是罪和刑之間比例要合理。這樣應該可以區分應報跟單純復仇。首先,既然罪和刑要合乎比例,有極重的罪,就有極重的刑。如此刑罰的極致在哪裡?為什麼是死刑而非終生監禁?

另外,理論上有種「極端邪惡」(Radical Evil)類型,由窮凶惡極者所做。可是談論死刑制度時,是處死一個活生生的人。有無可能將某個罪犯定義成Radical Evil並處以死刑?這過程中有個很大的跳躍,不能只因「極端邪惡」可能存在就支持死刑,所以說重點並不在於「誰」去執行。

當壞人遭到天理報應,沒有「人」介入這個過程。但死刑不只是國家公權力去處死一個人,而是這個社會體制中的每個人,都同意國家可以這樣做。這裡有個不能迴避的問題:平等權。何以一個人有權決定另一個人該死,即使這個決定透過種種程序?


透過刑罰扛起責任

人籟:
家馨您認為「極端邪惡」是種理論上的說法嗎?如果說現實世界找不到這種人,也不能決定什麼罪要用死刑處理,這會不會是一種法律上的虛無?

許:
我認為極端邪惡並非哲學想像,而是確實存在,人類才設法將其標示出來。若這人的作為已經錯到某種程度,實在不能只說他做錯了,或只認為他很壞,這樣會讓人良心不安。有沒有除了邪惡就無法形容的人或罪?我相信有。

但另一部分我贊成娟芬。法律操作上要如何判定邪惡?因為有些事並非那麼邪惡,但可能在某種情境下會硬被包括進來,這確實很危險。但若不試著去指認邪惡,這社會將無法面對極端邪惡的行為。

如果應報理論的精髓是罪和刑合乎比例,刑罰的極致應該為何?所謂應報不只是一報還一報,而是希望透過刑罰,讓罪犯扛起應負的責任。最好的情況是能悔改,不能悔改時,起碼犯人要為所做的事承受相當比例的負擔。

一般談悔改時,會預設犯人是有自主能力的道德個體,希望透過賦予某種負擔,讓他意識到他無權不把別人當人。至於死刑的最終目的,應該是逼迫那些極少數沒有悔改能力的人去面對死亡,用死亡的重量逼出僅存的人性,好讓他真正尊重生命。儘管他活不久,卻可因為悔改讓生命價值得以完整。


死刑逼出最後人性?

張:
我想有兩點可以回應。首先家馨提到,死刑是用死亡的重量逼出犯人僅存的人性,也就是「人之將死,其言也善」,這讓我想到蘇建和案裡的王文孝。他先前都承認他殺了被害人,也自稱是主謀。但在第一次被判死刑後,他寫了一份毫無悔意的覆判狀,改口說自己是出於自我防衛才殺人,稱主謀是蘇建和。

我在這裡看到的,是當一個人面臨死亡的壓力時,非但沒有逼出僅有的人性,反而為了逃避死亡,產生更大的扭曲。

另一個更關鍵的問題是:假設死刑犯在臨刑時確實被逼出僅存的人性,那是否該執行死刑?但若不執行,是否此後死刑犯都可以假裝悔悟來逃避死刑?

這是對死刑合理性的根本質疑,也讓人懷疑法官在這裡的角色。一個人被判死刑,表示法官認為他沒有人性。但如果最後逼出人性,是否表示法官誤判?還有一點,審判上法官是根據既有罪證,來判斷被告過去是否在該時做了該事。但法官在考量死刑與否時,怎麼可能預知這人會不會悔改?

此外,如果我相信有個人是「極端邪惡」,就表示我相信人有某種本質,而這本質可以用一種客觀檢證的方式去發現。但基於對人性的基本認識,我不太能夠接受這樣的命題。

有本名為《心,無法審判》的書,讓我想到關於有無悔意的問題。書中提到一個自閉症少年,他毫無理由地殺人,而且很冷血,沒有悔意。但這就是自閉症患者的問題:他們無法處理情緒,或對別人有同情心。你不知道此人如此不知悔過,是因為他對自己太誠實,還是因為他真的是個混蛋?這很難訴諸本質。

極端邪惡如何界定?

人籟:
家馨您提到可以用死刑給犯人悔悟的機會,但這是否需要實證?還有,為何應報的極致刑罰就一定是死刑?能否改成終生監禁?

許:
我的看法在生命的重量。正因為犯人終結的生命無可取代,若拿一個少於生命的東西,放在天平的另一端,實在很難得到平衡。不過當這套天平的正義伸張到極致時,會造成一種錯覺。就像社會上有些毫不保留支持死刑的人,即使他們的正義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合理化,但也常會因此誤以為國家可以去執行完美的死刑。

我對制度上如何操作這點也很懷疑,但我認為永遠會碰到一種無可置疑的狀況,就是真有這種極惡之人的存在。在台灣或許是陳進興,在美國常提到的,是1995年炸毀奧克拉荷馬州聯邦政府大樓的麥克維(Timothy McVeigh)。他直到受死,都是抬著頭,毫無悔意地上刑場,始終如一。

這種人讓人深覺困擾。到底該如何在制度上課予他應得的責任?我認為是讓他付出生命的代價。如果深入探究犯人的動機、情境、成長背景後,仍然發現他已經幾乎否定自己存在的價值,那麼他不只是否定別人,也是抹殺自己的人性。有些罪行是如此殘暴,以至於犯人後來再怎麼說他有悔改,我們也很難相信如果他真正悔改,會相信自己有活下去的權利。

當罪行超過一個程度的時候,犯人仍需受死為罪行負責。比較困擾的是那條線要怎麼畫?此外,極端泯滅人性的犯罪該如何界定,很多時候是看個案,這樣就會有法官自己的衡量,而這點是值得戒慎恐懼的地方。


論罪量刑應予分開

人籟:
回到現實中,目前台灣的死刑制度有什麼問題?即使死刑能合理化,這個司法體系是否有能力去適當地執行?

張:
這次廢死聯盟提釋憲,常被外界誤解為技術干擾。但這其實是對死刑制度現況提出的總體檢,而其中比較重要的是量刑問題。

判案時,將無判成有,是誤判;「有」但罪不至死,或有值得憫恕的地方,卻判死刑,也是誤判。媒體常問:這些人都罪證確鑿,為何還不執行?但現在制度最大的問題,是量刑跟論罪沒有分開的程序。

法庭上攻防的重點,在於「這個人有沒有做這件事」,也就是論罪。論完罪後,法官在形式上會問:「對課刑範圍有沒有意見?」可是如果被告主張無罪抗辯,說這事不是我做的,現在又問我對課刑有什麼意見,我不可能剛才說我是無辜的,現在就說請從輕量刑,這顯然是妨礙被告的防禦權。另外,這被告如果有值得憫恕的事項,在審判過程裡根本沒機會提出來,縱然提出,也不知法官有無審酌。

所以有兩個問題:第一個是論罪跟量刑沒有分開,第二是法官沒有說明量刑的義務。這些因素通通加起來,就是一個關鍵字:「恣意」。死刑判決缺乏具體明確而穩固的標準,以至犯差不多的罪,有人被判死刑,有人被判無期。廢死聯盟提的釋憲案中最核心的論證,就是死刑的刑事過程缺乏正當法律程序,而這就是恣意。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(ICCPR)》第六條說:不可恣意剝奪人的生命。台灣在2009年通過並施行這兩個公約,因為有所衝突才要提釋憲。但結果是大法官徹底不理。

即使這些問題都解決,我仍然認為最終不可使用死刑,把犯人關起來就好。因為犯人縱然再壞,客觀上要有為惡的能力,才能夠施於周圍的人。當他被關進牢裡,其客觀為惡的能力已經被消滅,為什麼還要把他從牢房裡提出來打死?我可以理解把他關進去是為了所有人的安全,但懲罰不能過當。

許:
現在司法體制裡頭的問題,還有剛剛提到的量刑上的恣意,牽涉到平等權的問題:為什麼同樣或類似的犯罪,有人不會死,又有人必須死?這很重要。但凡牽涉到奪取生命,確實必須要用最高標準來要求平等,並檢視國家對平等的操作。

暫停執行、改革為先

當今法務部的策略很有問題。因為現在的死刑在執行上還有很多缺陷,恣意或誤殺的可能性也高。政府如果真的把人命當一回事,應該現在就停止執行死刑,並將社會要求死刑、高呼公義的心聲引導至整個司法體制的改革上。現在卻是反其道而行:政府一邊執行死刑,一邊讓社會繼續依賴這個充滿缺陷的制度,還宣稱將來可以廢死。基於台灣政府的運作方式與民粹傾向,我認為這是完全無法兌現的承諾。如果一個制度有時會殺對人,但也有很大的機會因為缺陷而殺錯人,就應該停止執行,不該因為有時會殺對人就可以做下去。

再者,死刑或任何刑罰的執行都應該對社會公開,因為這是司法制度的施行,不是個人在幫受害者家屬執行私刑。可是法務部前陣子卻選擇偷偷槍決四個死刑犯。既然是基於國家角色行刑,何必在半夜偷送卷宗,弄得好像搞暗殺一樣?

若要讓人悔改,應該讓他預期自己的死亡,這是合理化的死刑所冀求的效果。當犯人在監獄惶惶終日,要如何用時間製造悔改契機?所以我認為現在死刑的整體策略是錯的,為怕引起輿論爭議,選擇偷偷摸摸的執行,也是錯的。

人籟:
如果現實上已經把目標放在改進司法體系,娟芬您認為有可能達到幾乎沒有誤判的狀態嗎?又比如蘇建和案的困境,是因為現行制度不夠完善,還是有什麼更深層的、文化上的問題?

張:
對我來說,台灣的司法審判品質有待提昇是事實。大家都說廢死要等到配套措施好了才能廢死,但事實是,要執行死刑,才更應該等配套措施都好了才執行。如果既有制度裡還有這麼多問題,在尚未解決前,別忘了現在留下的四十個死刑判決,都是過去這個有問題的死刑製造機的產品。基於生命無法回復,就應該先暫時停止執行死刑。如果可以把這部機器修復到某種地步,也許那時才算達到可以討論死刑存廢的決戰點。否則我覺得現在還有兩個問題:第一是到底要不要死刑?第二是現存的死刑制度,能否達到民眾期待的社會正義和公平?

包青天式的正義觀

至於司法改革遇到問題,背後有沒有文化性的因素?確實有。我認為一般台灣人正義觀的核心,來自包青天的戲劇故事。劇中一開始就把整個犯罪過程演出來,讓觀眾知道發生什麼事,而且包青天可以到陰曹地府弄清楚所有犯案細節。待他回到公堂便開始刑求,隨即就地正法。這種故事造成的影響是:我們只在乎實質正義,不在乎程序正義。觀眾對刑求根本沒感覺,因為已經知道那個人是壞人了。我認為這樣的正義觀深刻地寫在台灣人的文化基因裡。

好比談蘇建和案時,再怎樣大談刑事訴訟法的缺失,最後總是有人要問:你覺得到底是不是他們幹的?彷彿如果真是他幹的,那警察怎樣刑求都沒關係,審判過程不公也無所謂。我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。

我在討論蘇建和案的《無彩青春》一書中提到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時,曾舉了一個例子:當一個病人被送到急診室,那裡的外科醫師必須先消毒雙手,才能用乾淨的手做必要的處置。要不這病人如果死了,就無法知道他是本來就會死,還是因為醫師的手沒消毒乾淨,導致細菌感染?程序正義就是如此。只有透過程序正義,去保證處理的這雙手是乾淨的,才能更靠近真相。沒有程序正義的就沒有實質正義,因為真相已被程序上的不正當所污染。


對生命價值的反省


人籟:最後請兩位說些結語。

張:
參與死刑議題的討論,最深刻的感覺就是這逼我去思考對生命價值和態度的看法。我從來沒有一天忘記,死刑犯都是犯了很大錯誤的人,而這些錯誤無可彌補,同時也不能低估受害者與其家人承受的痛苦。

然而死刑犯的生命沒有別的附加價值,就算一輩子做過什麼好事,老實說我們也不知道,因為判決書裡寫的都是他做了什麼壞事。我該用什麼態度來面對這種死亡?大眾對人命的基本看法是什麼?面對死刑犯這樣一個罪人的生命,有無最低限度的尊重?應有的同情在哪裡?這是在死刑討論裡讓我感受最深的。

許:
對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合理化一事,我與娟芬一樣,認為這是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反省。憎恨、復仇、或沒有節制的人格謀殺,同樣也在傷害這個社會對人命的尊重。所以死刑如果可以被證立,完全是因為犯人要對自己所做的事負責,而且因為他曾經奪走的生命是如此可貴,以至必須付出同樣的代價。我認為死刑在某些最極端的狀況下,是幫助犯人得到救贖或反省機會的方式。但我還是要問:到底國家體制有無能力執行這樣一個神聖的任務?


思考對正義的想像

若從歷史格局上來看,以香港在九七回歸前取消死刑為例,如果台灣日後要面臨某個更上層體制的威權壓力,或者自己變得更威權,那麼我會認為,趁還沒走到那一步前,趕快廢除死刑,因為那樣的政體在結構上根本無法承擔這件事。

我也強調,目前說的很多都是理想,必須用實證精神與科學方法加以探究。這不應只有政府單方進行,學術界也要投入更多資源來做。或許到了某個時間點會認為死刑不可行,那就廢除也沒關係,因為即使對正義無法被滿足的困擾仍然存在,可是基於同樣的正義觀,也讓我無法接受這個體制繼續去做它根本做不來的事。或許應該要問:當實質正義無法得到伸張時,該怎麼辦?如何面對有時就是無法達到實質正義這件事?

在這過程中,死刑不只逼人去探討生命價值的問題,也促進對文化中宇宙觀與宗教觀的檢視。以基督徒的觀點來看,我認為人的政府與社會的謙卑,其實是把其他公義留給上帝的手,讓祂去執行。因為相信祂總有一天會執行,因此我不覺得實質正義徹底被摧毀。我比較在意的是,若政府到時真要執行死刑,台灣民眾能否在程序正義的注重上,超過對實質正義的渴求?這也是在逼問包括對死後與終極正義的想像,是個很好的反思機會。